最高法央視聯合評選:2016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作 者:周斌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fā)表日期:2017-04-20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電視臺今天聯合公布2016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評選結果,聶樹斌被宣判無罪案、“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白恩培受賄被判終身監(jiān)禁案等十大案件入選。
本次評選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yè)務庭和各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層層篩選,從全國法院2016年生效的1670多萬案件中分別報送了90余個影響較大、對推動法治進程意義較大的候選案件,中央電視臺也從案件的影響力和對法治進程的推動力等方面,推薦了若干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和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共同初評后,初選了21個參評案例在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中國審判》雜志微信公眾號等媒體上進行網絡投票,廣泛征求網民意見。與此同時,將相關案件送相關著名法學、新聞學專家評審。最后經評審委員會民主投票評審,評出了2016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記者獲悉,本次十大案件的評選,主要根據網民投票多原則,專家評審評價高、投票多原則,案件審判對推動法治進程具有重大影響、積極作用原則,案件類別比例適當平衡原則等原則和相關評審標準對案件進行綜合評定。 經過初評、投票、復評等嚴格的評比程序,下列案件入選 “2016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1.聶樹斌被宣判無罪案
2.“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3.白恩培受賄被判終身監(jiān)禁案
4.邱少云烈士人格權糾紛案
5.福喜公司“過期劣質肉”案
6.“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輪南海救助案
7.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
8.“喬丹”“QIAODAN” 商標行政糾紛案件
9.造紙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訴訟案
10.汽車買賣“退一賠三”維權案
記者獲悉,上述案件獲選的基本案件和入選理由如下:
1.聶樹斌被宣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一案,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孟東分別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對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銷對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核準聶樹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zhí)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河北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的王書金,被河南省滎陽市公安機關抓獲后自認系本案真兇。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fā)社會關注。
2007年5月,申訴人張煥枝等人提出申訴,請求宣告聶樹斌無罪。2014年12月4日,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本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本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查后建議本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再審期間,申訴人張煥枝提出,聶樹斌系被錯抓、錯判,請求宣告聶樹斌無罪。訴訟代理人李樹亭提出,原判認定聶樹斌強奸婦女、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宣告聶樹斌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聶樹斌實施了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的行為,應當依法改判聶樹斌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認為,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聶樹斌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聶樹斌被抓獲之后前5天訊問筆錄缺失,案發(fā)之后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該判決已生效。
入選理由:聶樹斌案是社會高度關注案件,也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提審并糾正的唯一一起刑事再審案件。聶樹斌案是典型的疑罪從無案件, 充分彰顯了對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視,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zhí)政理念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貫徹;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的有效落實,充分展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該案的再審改判,是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堅定實踐,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范、糾正機制的重要成果,有力踐行了我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一貫方針;是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部署的具體落實,是社會進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動體現,必將在全社會產生信仰法治、信賴司法的正能量。
2.“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來,基于流媒體播放技術,通過向國際互聯網發(fā)布免費的QVOD媒體服務器安裝程序(簡稱QSI)和快播播放器軟件的方式,為網絡用戶提供網絡視頻服務。期間,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欣、吳銘、張克東、牛文舉以牟利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體服務器安裝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網絡用戶用于發(fā)布、搜索、下載、播放淫穢視頻的情況下,仍予以放任,導致大量淫穢視頻在互聯網上傳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qū)文化委員會從位于海淀區(qū)的北京網聯光通技術有限公司查獲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務器4臺。后北京市公安局從上述3臺服務器里提取了29841個視頻文件進行鑒定,認定其中屬于淫穢視頻的文件為21251個。
公訴機關以被告單位快播公司和四被告人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訴。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對被告單位快播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對被告人王欣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張克東、吳銘、牛文舉等也依法判處相應刑罰。宣判后,被告人吳銘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入選理由:“快播”案是2016年廣受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之一,尤其受到眾多互聯網企業(yè)和廣大網民的關注。“快播”案是互聯網時代產生的新類型刑事案件,從證據收集、審查認定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均涉及到不少新的法律問題。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如何看待快播軟件的平臺作用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一度提出,快播公司提供的是技術服務,不是專門發(fā)布淫穢視頻的工具,基于技術中立原則,快播公司不應為網絡用戶傳播淫穢物品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審判對此作了依法回應。該案的依法判決,有利于互聯網秩序的建立完善。同時昭示,互聯網創(chuàng)新也應當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無原則地突破法律的底線。
3.白恩培受賄被判終身監(jiān)禁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6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10月9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利用擔任青海省委書記、云南省委書記、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為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fā)、獲取礦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6764511億元;白恩培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入選理由:白恩培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后,被判處終身監(jiān)禁的第一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為終身監(jiān)禁的適用提供了先例。同時,白恩培犯罪總額系黨的十八以來,已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數額最大的一起案件,該案的依法判決,彰顯了黨和國家依法懲處腐敗的決心和信心。
4.邱少云烈士人格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2日,孫杰在新浪微博通過用戶名為“作業(yè)本”的賬號發(fā)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論,被大量轉評論。2015年4月16日,加多寶公司在公關營銷活動中以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與“作業(yè)本”互動,并發(fā)布與“作業(yè)本”此前言論相關的博文,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發(fā)并受到廣大網友的批評,在網絡引起較大反響。2016年6月30日,邱少華向北京大興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元。2016年7月15日大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9月20日宣判,判決兩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入選理由: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的判決,樹立了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意識形態(tài)領域斗爭的標桿,確定了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邊界,強調了英雄人物的事跡、形象和精神價值,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組成部分。通過司法審判,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的合法權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今后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示范作用。
5.福喜公司“過期劣質肉”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福喜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福喜公司)均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2013年5、6月間,兩被告單位生產、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或終止訂單,造成相關產品大量積壓。同年下半年,歐喜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深加工事業(yè)部為挽回經濟損失,經被告人賀業(yè)政等相關管理人員商議,決定將上述產品繼續(xù)銷售或作為原料進行生產。同年12月,被告人楊立群擔任歐喜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深加工事業(yè)部總經理,召集被告人賀業(yè)政等人商議,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原處理方案。嗣后,被告人楊立群通過會議、電子郵件等方式,指令兩被告單位繼續(xù)執(zhí)行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方案;被告人賀業(yè)政傳達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陸秋艷等人協調相關產品的再加工等生產活動;被告人杜平根據授意,為兩被告單位尋找客戶,銷售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再生產的食品。被告人胡駿、劉立杰、張暉分別作為上海福喜公司的廠長、計劃主管、質量經理,被告人李亞軍、張廣喜、薛洪萍分別作為河北福喜公司的廠長、倉儲物流經理、質量經理,采用會議等方式,根據楊立群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職責參與相關產品的再加工等生產活動。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公司向福建歐圣農牧發(fā)展有限公司采購冰鮮雞皮、雞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產計劃變化,經胡駿默許,遂沿用冰鮮轉冰凍的方式,將上述冰鮮雞皮、雞胸肉等放入公司冷凍庫保存,并將冰鮮原料代碼改為凍品代碼,更改保質期為一至三個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劉立杰安排制定生產計劃,上海福喜公司用上述超過冰鮮保質期的雞皮、雞胸肉,加工成麥樂雞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銷售。
入選理由:該案系近年來食品安全領域內重大、疑難、復雜、敏感刑事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重大。該案重點對被告人使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行為做出司法認定,明確上述行為具有食品安全風險,不符合《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要求,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并對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保障公共食品藥品安全發(fā)揮積極作用。
6.“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輪南海救助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2日,投資公司所屬希臘籍“加百利”油輪在我國瓊州海峽中水道附近擱淺,該輪當時有船員26人并載有卡賓達原油54580噸,可能發(fā)生事故,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和海洋環(huán)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資公司委托對該輪進行救助,最終該輪成功脫險。之后雙方就救助費的給付產生糾紛,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案經該院一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該案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以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裁定提審。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投資公司應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報酬6592913.58元及利息。
入選理由:此案的審理體現了深化司法公開的要求。此次庭審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監(jiān)督員與特約咨詢員旁聽庭審,充分滿足新聞媒體旁聽需求,全程網上直播庭審,展示了中國法院公開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和中國法治建設成就。落實了司法責任制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擔任審判長親自審理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落實了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真正“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同時也為“院庭長回歸審判臺”作出表率。體現了以庭審為中心的要求。案件審理中,合議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縝密組織法庭調查。審判長準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正確引導當事人進行辯論,充分體現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成果。體現了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要求。在國際國內對《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適用的某些關鍵性問題長期存在爭議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案的審理首次明確了該國際公約及相關國內法條款的具體適用,對于規(guī)范全國法院正確審理同類案件、維護公平合理的海上經濟秩序、倡導和鼓勵海上救助,保護海上人命、財產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本案判決也為國際司法界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案例,對于不斷增強中國對國際規(guī)則的話語權,努力提高中國司法的國際地位,為“一帶一路”戰(zhàn)略和海洋強國戰(zhàn)略實施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保障,履行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應有擔當,均具有重要意義。
7.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
基本案情: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在日常經營中違規(guī)操作。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濱海新區(q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guī)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2015年8月12日22時52分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qū)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筑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該起事故屬于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體責任單位。同時,天津中濱海盛衛(wèi)生安全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并在繼續(xù)經營過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
2016年11月7日、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決。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單位行賄罪,予以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法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中濱安評公司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入選理由:本系列案件堪稱建國以來最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本案的審判,具有推動法治的積極作用。第一,體現了較高的司法審判水平。整個庭審安排有序、程序保障完善、裁判論理詳實,具有較大的示范意義。第二,彰顯了司法公開的廣度與深度。案件采取公開審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各界群眾128人旁聽了庭審。通過審判公開,讓司法公正成為公眾看得見的過程。第三,體現了司法嚴懲嚴重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的決心。該系列案件的公開審理和依法宣判,還逝者以尊嚴和交代,依法從重懲處天津港爆炸案件各方責任人,回應了人民的要求。第四,警示了全社會重視安全生產的底線和規(guī)矩。本系列案件使司法進一步通過個案審理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給生產、物流、銷售企業(yè)及中介服務單位依法立了經營規(guī)矩,給行政審批等監(jiān)管部門明了底線,敲了警鐘。
8.“喬丹”“QIAODAN” 商標行政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關于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QIAODAN”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提審案件(以下簡稱“喬丹”系列案),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yè),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注冊商標。針對喬丹公司的多項商標,再審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均裁定駁回其申請。再審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再審申請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裁定提審了此次公開宣判的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由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合議庭對10件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受到國內外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為:(一)關于涉及“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號、26號、27號的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不符合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二)關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號、29號、30號、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號、28號、32號三件案件,共計七件案件。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多家國內外新聞媒體的記者、當事人代表和社會公眾,以及有關國家的外國使節(ji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官員旁聽了宣判。宣判全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宣判后,該案判決書全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刊出。
入選理由:喬丹系列案件是我院近年來審理的最有影響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了我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重要意義,對于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均具有積極意義。
關于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在國內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于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將產生重要影響。
9.造紙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鴻順造紙公司連續(xù)三年被查獲以私設暗管方式向蘇北堤河偷排濃度嚴重超出排放標準的生產廢水2600噸。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鴻順公司將遭受污染的環(huán)境恢復原狀或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鴻順公司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105.82萬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徐州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
入選理由:本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以來全國法院首批受理、最先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全國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經驗。
本案在審理中高度重視司法公開和公眾參與,合議庭由三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于當庭作出宣判;庭審向社會公開并且在新浪網等網絡進行了全程視頻直播,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社會反響良好。本案的審理體現了環(huán)境資源審判專業(yè)性特點,法庭邀請專家輔助人就環(huán)境保護專業(yè)技術問題提出專家咨詢意見,較好地解決了環(huán)境資源案件科學性和公正性銜接問題;科學分配舉證責任,確定在公益訴訟人提供證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證據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對排放量承擔舉證責任的證明規(guī)則,為解決環(huán)境侵權案件中原告取證難問題提供了較為有效的路徑;初步探索了根據被告主觀惡性程度裁量帶有一定懲罰性的修復費用計算方法,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企業(yè)違法排放污染物;在環(huán)境司法保護上,利國利民。
10.汽車買賣“退一賠三”維權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14日,王秀榮、韋景道與翔鵬公司簽訂《柳州市翔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約定王秀榮、韋景道以45500元的價格購買翔鵬公司出售的北京牌轎車一輛。2015年1月22日,王秀榮向翔鵬公司支付了45500元購車款,并為車輛支出相關稅費。后該車辦理了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登記在王秀榮名下,車牌號碼為桂B(yǎng)MA610。2015年1月26日王秀榮、韋景道到翔鵬公司處提車,車輛經檢查員檢查后,韋景道在《新車PDI檢查表》上簽字確認。該車里程表讀數為33.7公里。后,王秀榮、韋景道發(fā)現車輛存在問題,與翔鵬公司協商未果后,王秀榮以該車曾參加車展并更換過原配車輪等為由,到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運輸市場管理所對翔鵬公司進行投訴,由于雙方爭議較大,無法達成調解。經法院查明翔鵬公司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車輛管理所為該車辦理過臨時號牌,號碼為桂B(yǎng)8301E,并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1日為該車辦理交強險。法院根據王秀榮、韋景道的申請向廣西桂柳高速公路運營有限責任公司柳州收費站調取了2014年6月26日車牌號桂B(yǎng)8301E車輛經過高速收費站的記錄,該記錄顯示車牌號為桂B(yǎng)8301E的車輛于2014年6月26日翔鵬公司18:23分由柳州站駛入高速公路,當日19:01分由來賓站駛出高速公路,路程68公里。為此,王秀榮、韋景道以翔鵬公司存在欺詐為由,上訴至法院。
2016年2月23日,廣西首例“退一賠三”汽車消費維權案二審在柳州市中級法院開庭,法院駁回銷售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涉嫌欺詐的汽車銷售公司,需向消費者退還購車款45500元及各項稅費,同時還需另外賠償三倍購車款136500元。
入選理由:該案系廣西首例“退一賠三”汽車消費維權案。本案中,翔鵬公司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的實際行駛的里程數,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在客觀上有欺詐的行為即在《新車PDI檢查表》上直接載明車輛里程數為33.7KM,并非出售的“庫存車”(目前法律沒有明確“庫存車”和“新車”的概念),給消費者王秀榮、韋景道造成錯誤的認識。據此,法院認定翔鵬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銷售公司一般都會提供類似本案中的《新車PDI檢查表》,對車輛的情況有一個全面的描述和記錄,消費者在提車之前應認真核對上述表格中對汽車相關情況描述的真實性。本案的審理,對依法制裁不誠信的商業(yè)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文關鍵字:最高人民法院 推動法治進程 十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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