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可獲刑3年
作 者:王亦君 來 源:中青在線發(fā)表日期:2017-10-31
已經實施近一個月的《國歌法》中有關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有望在我國第十個刑法修正案中被明確。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
國歌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合,惡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為了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在國歌法實施后,有必要對這一條作出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
為此,草案在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將該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王超英表示,草案的這一規(guī)定既與國歌法的規(guī)定相銜接,也與刑法關于侮辱國旗、國徽罪的規(guī)定相協調,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本文關鍵字:刑法修正案十 國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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