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出新規(guī):領導干部不因換崗退休而免追責任
來 源:檢察日報發(fā)表日期:2011-12-09
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將不因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這是新修訂施行的《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中新增的一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認真貫徹執(zhí)行新《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保證黨中央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檢察事業(yè)科學發(fā)展?!?/p>
通知指出,《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分別于2002年和2005年實施以來,在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和任務的發(fā)展變化,特別是2010年11月,中央新修訂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發(fā)布后,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xiàn)實需要。高檢院決定予以修訂,并將兩個文件合并為一個文件,即新《實施辦法》。
新《實施辦法》共分五章43條,體例上基本沿用了檢察機關舊《實施辦法》。在內容方面,新《實施辦法》更加充實完善,增強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剛性約束,并把《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內容合并到第四章“責任追究”中。該章新增規(guī)定:“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guī)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同時修訂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實施追究的方式和形式等?!?/p>
新《實施辦法》其他各章內容也均有補充變化。第一章“總則”由原來3條修訂為5條,補充完善了檢察機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指導思想、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目標要求等;第二章“責任內容與分解”由原來4條修訂為7條,補充完善了關于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和各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內容的規(guī)定;第三章“檢查考核與監(jiān)督”由原來7條修訂為13條,增設了各級檢察院黨組應當建立和施行檢查考核制度等規(guī)定;第五章“附則”由原來2條修訂為3條。
高檢院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從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檢察機關自身監(jiān)督能力和執(zhí)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新《實施辦法》的重要性,扎扎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檢察機關領導干部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建設的強大合力,保證黨中央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p>
新《實施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