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侵權最高賠償擬提至100萬元
來 源:新京報發(fā)表日期:2012-04-11
4月10日,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記者獲悉本次商標法修訂加大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對賠償數(shù)額,現(xiàn)在法律是50萬,上報稿中提高到100萬。
我國的商標法最早于1983年正式頒布實施,1993年和2001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訂。此次修訂稿正在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完善。
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呂志華介紹,此次商標法修改過程中,主要考慮幾個方面的修訂內(nèi)容。
一個是簡化和完善商標程序。草案上報稿中,對異議的資格和理由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規(guī)定只有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這兩種人可以提出相對的異議。
第二,對于商標侵權的賠償也增加了數(shù)額。在修訂草案上增加了商標權的類型,明確了商標的使用概念。對賠償數(shù)額,現(xiàn)在法律是50萬,上報稿提高到100萬。
另外,新的商標法還將增加了商標的類型。修訂草案計劃增加了單一顏色的注冊。呂志華表示,單一顏色的注冊是我國跟國外相接軌的一個做法,但應當說單顏色注冊要想獲得注冊必須提供起到商標識別的證據(jù)。
【背景】
商標法在2001年修訂的時候,改變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極評定權。一個商標行為可能會經(jīng)兩級行政和兩級司法審理,有時候會比較反復。
目前一個商標異議程序,商標局先裁定異議,不服再向商標委員會復審,不服再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再經(jīng)過二審審理,所以會經(jīng)過很長時間。
熱點
搶注“喬丹”“林書豪”引關注
近期,商標搶注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例如最近媒體報道的“喬丹”和“林書豪”等名人被搶注為商標的案例。對于商標搶注問題,呂志華表示,在先注冊商標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權利。
她表示,在商標注冊以后的審查階段,一般在三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商標顯著性審查。二是審查禁用條款。有些文字、圖形是跟國名、國旗、國徽等相同或相似,或者帶有民族種族歧視等,這些都是商標法禁止注冊的。第三項就是審查商標的在先權利。
“喬丹”也好,“林書豪”也好,如果權利人認為他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或者是其他權利,可以通過后續(xù)的救濟程序,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