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核心:更好保障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報發(fā)表日期:2014-08-04
《會計法》的修訂工作已正式啟動。
眾所周知,一部法律的修訂中萬變不離其宗的是要延續(xù)其保護立法目的的初衷。現(xiàn)行《會計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了其立法目的,即為了規(guī)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jīng)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jīng)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
這其中,業(yè)內專家最為關心的就是《會計法》的修訂應如何更好保障“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建立在一般法則和會計規(guī)律的基礎上
現(xiàn)行《會計法》的立法目的是清晰并明確的。中交公路規(guī)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張國軍表示,《會計法》的意義在于實現(xiàn)會計立法宗旨,保證會計目標、任務、職能、作用的實現(xiàn);《會計法》的精神是依會計的屬性和本來意義,規(guī)范會計主體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實現(xiàn)會計法治化;《會計法》的靈魂是它建立的基礎和原則。
從中不難看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是整部《會計法》的核心所在。但在實踐中,對于“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這一表述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僅僅從字面意思來理解這一表述,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標準。顯然,在法律適用層面,這將不利于法律的落地。
究其原因,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王立彥認為,這主要是因為會計本身的很多處理方法并不是唯一的,使得“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標準也不唯一。基于此,他表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標準應建立在相應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以消除外界對標準不統(tǒng)一的誤解。同時,他建議,這在法律條文中并不一定需要體現(xiàn)出來,但在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方面應當有所講解。
從法律關系出發(fā)提供保障
事實上,會計界內部對于《會計法》中“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表述和定義是沒有疑問的,修改《會計法》的焦點在于如何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性。
從目前的現(xiàn)狀來看,會計人在提供會計資料時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干預。因此,王立彥表示,《會計法》首先應以明確條文的形式規(guī)定要為會計人提供一個相對獨立的工作環(huán)境,以保障會計人員在工作中避免干預和打擊報復。
張國軍表示,營造良好工作環(huán)境應從設計法律關系出發(fā),設計制度,安排會計的權責、地位,設計會計活動相關參與人的關系,共同保證實現(xiàn)“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因此,出資人會計地位在《會計法》的條文中有明確體現(xiàn)或將成為此次《會計法》修訂過程中的亮點。張國軍認為,如若能實現(xiàn)這一點,這將可能是《會計法》修訂過程中具有革命性和根本性的變化。
“我建議《會計法》第二條修訂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對有關財政部門或出資人負責,下級單位會計負責人對上級單位、出資人或董事會負責。”張國軍指出,他的建議的重點是加入會計“對有關財政部門或出資人負責,下級單位會計負責人對上級單位、出資人或董事會負責”。
張國軍表示,會計要代表出資人的利益和要求,行使核算和監(jiān)督職責,其地位和權力設置上不能受制于本單位。現(xiàn)行《會計法》和實際會計管理中對出資人會計也有所體現(xiàn),但其中一個大的缺陷是沒有把會計作為出資人會計來設計和安排,使得會計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處于尷尬的境地,難以發(fā)揮作用。
因此,張國軍認為,我國的各級政府機關、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財務關系,基本是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的,代理了出資人職責;各種企業(yè)及其他會計主體,都有相應的出資人。那么,各單位及單位會計就應該對出資人負責,下級單位會計應該對上級單位負責。這樣才能真正發(fā)揮監(jiān)督和制衡的作用,體現(xiàn)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組織的分權和責任關系
從制度設計上來說,如果《會計法》需要體現(xiàn)出出資人會計,那么,以企業(yè)為例,在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方面,會計負責人與單位負責人以及公司經(jīng)理(受托人)是合作的、事權平等的、相互監(jiān)督和制衡的關系,但最終應該形成由他們分別對上級單位、出資人或董事會負責的機制。
因此,張國軍建議,在《會計法》第四條中刪除“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負責”的表述。“這是與第二條的修改相對應的。本單位的會計工作當然由會計負責人負責,這是會計的本分,也是權責對應的要求。但是,單位負責人需要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是經(jīng)營者的責任。”張國軍告訴記者。
他認為,《會計法》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負責,導致會計監(jiān)督、會計管理很困難,由于會計不對會計工作負責,只有聽命于單位負責人,出資人的會計作用就不能體現(xiàn)。應該是會計負責人對單位會計工作負責,會計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二者是合作、監(jiān)督與制衡關系,分別對出資人、對上級負責。這才是科學、合理、符合邏輯的會計關系,才符合科學治理機制的要求。
除此之外,《會計法》的修改不僅將不可避免地對單位的會計行為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甚至會對一個單位整體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包括行為模式等各個方面都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會計法》的修訂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銜接同樣值得關注。
王立彥表示,《會計法》的修訂不能是孤立的,應當與包括《公司法》、《證券法》、《預算法》、《企業(yè)法》、《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在內的會計相關法律協(xié)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