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順:期待以法治反腐防腐的新時代

   刊于2014年10月22日《檢查日報》。

  黨的十八大以來展開的反腐懲腐取得了可圈可點的業(yè)績,無論位居多么顯耀的高位,也無論是否退下來以及退下來多久,只要有貪腐劣跡,便可能被追責。鑒于國家發(fā)改委價格系統(tǒng)等權力高度集中部門和山西省等特殊資源豐富地方的“腐敗重災區(qū)”之存在,甚至有“廣州貪官曹鑒燎在過去20多年大搞權錢交易”之類腐敗長期“潛伏”的情況,面對嚴重腐敗,重拳出擊,嚴懲不貸,其廣度和深度皆值得稱贊。另一方面,貪腐人員之眾,尤其是接踵落網(wǎng)的人中竟然有如此之多的省部級高官,這也促使我們不得不對既有的反腐機制進行反思。在依法治國背景下,我們需要從運動式的反腐懲腐轉向以制度以法治防腐反腐懲腐,應當從內在的制約原理入手,對有關監(jiān)督和制約制度進行改革完善,尤其是注重對權力行使過程規(guī)制的完善,使其更好地發(fā)揮作用,筑起預防腐敗和權力濫用的過程規(guī)制屏障。

  權力濫用的趨向和可能性一直是政治學和法學論著探討的一個主題。世界上任何一種權力制約制度都是懷疑的產物。人們意識到人以及由人所組成的機構在道德與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損害公共或者統(tǒng)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導致決定的失當與錯誤。因此有必要設立一定的機制來監(jiān)督與制約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行為。關于權力制約機制,中外有許多理論探索,也有許多法制實踐。梳理與歸納人類社會存在的監(jiān)督與制約機制,揭示其中的內涵與原理,可以為我們今天的廉政建設以及權力的合理配置提供一定的經驗啟示。

  以權力制約權力模式,其核心在于分權,無論是由高層級的權力監(jiān)督低層級的權力,還是平行層級的權力之間相互監(jiān)督與制約,皆強調權力分屬于不同的部門,注重異體監(jiān)督。以道德制約權力模式,強調通過學習和教育的方式去培養(yǎng)官員內心的道德力量,增強其抵御外部不良誘惑的能力,從而減少濫用權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過制約靈魂而制約行動。以權利制約權力模式,主張在正確理解權利與權力的關系的基礎上,恰當?shù)嘏渲脵嗬?,以使其能夠起到一種限制、阻遏權力之濫用的作用。當然,在制度建設中需要注意使三種制約機制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因為對于有效制約權力的目的而言,這些機制是相輔相成、共同作用的。

  其實,隨著法治的發(fā)展,權力制約機制逐漸突破了單純“制約”、“羈束”,而呈現(xiàn)出對權力的確認、引導和支持等作用。制約和規(guī)范權力,不僅是個技術問題,而且是個政治結構的產物,或者它本身就是政治結構的組成部分。

  真正的權力制約和規(guī)范,應該是這樣一種狀態(tài):其一,使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行為前,就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一種預測,從而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即起到“自律”的效應;其二,使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行為過程中,就能夠有一定的程序和規(guī)則可循,有一定的標準和準則可依,即起到“規(guī)范”的效應;其三,使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行為后,不至于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乃至私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若因為行使權力而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私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損失,則能夠予以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即起到“救濟”和“權責統(tǒng)一”的效應。

  這種制約規(guī)范機制應當是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的;應當是自律、他律全方位的;應當是以權力主體自律為主導的內約機制,輔以各種監(jiān)督機制作為外約機制,配以對權力行使過程的公開機制。建構和不斷完善以法治反腐防腐的規(guī)范體系,使權力行使具有明確性、連續(xù)性、可靠性、穩(wěn)定性,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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