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 擬刪除“不得進行虛假交易”規(guī)定
來 源:中國新聞網發(fā)表日期:2017-08-30
中新社8月28日電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與修訂草案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刪除了關于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交易”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這一問題擬按照虛假宣傳予以處理。
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當天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修訂草案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不得進行虛假交易。有的地方、部門、單位提出,虛假交易只是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一項內容,如實踐中通過虛構成交量、交易額等進行宣傳,以達到吸引消費者的目的,按照虛假宣傳處理即可,不需要單獨規(guī)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修訂草案中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交易”的規(guī)定。
二審稿進一步細化了關于商業(yè)賄賂的條款。修訂草案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或者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所謂“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職權對交易產生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所指的范圍,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包括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影響交易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修訂草案已在一審稿中增加了關于互聯(lián)網不正當競爭條款的規(guī)定。張鳴起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yè)提出,互聯(lián)網技術和商業(yè)模式發(fā)展很快,很難將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列舉窮盡,建議增加概括規(guī)定和兜底條款。鑒于此,二審稿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從事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還增加了一項兜底條款,以適應實踐發(fā)展的需要。
此外,修訂草案一審稿中還出現了關于授權國務院相關部門認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單位、企業(yè)提出,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不宜授權行政機關對本法未明確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認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這一條款。(記者 張蔚然 梁曉輝)
本文關鍵字:發(fā)不正當競爭法,草案,虛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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