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核準吳英死刑,律師稱重審仍做無罪辯護

來 源:京華時報發(fā)表日期:2012-04-23

     對于社會廣泛關注的吳英案,最高人民法院現已復核完畢。昨天,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fā)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審二審定性準確集資詐騙事實清楚

  最高法稱,經復核認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最高法稱,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巨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xù)以高息(多為每萬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過180%)不斷地從林衛(wèi)平等人處非法集資。吳英將集資款部分用于償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購買房產、車輛和個人揮霍,還對部分集資款進行隨意處置和捐贈。吳英個人購買服裝、吃喝等花費集資款逾1000萬元,擁有4輛寶馬車,還花費375萬元為自己購買法拉利跑車1輛。吳英取得集資款項后,為了炫富,以騙取更多的資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楊衛(wèi)陵等人借款3300萬元炒期貨全部虧損后,卻謊稱贏利,竟另籌資分給楊等“紅利”1600萬元,后又陸續(xù)從楊處騙得資金5000多萬元;公司員工外出辦事結余90萬元,主動要其不必上交財務,等等,最終導致3.8億元集資款無法歸還。

  集資詐騙罪要件成立直接被害人僅2人相識

  此前,有關吳英案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在社會上存在爭議。吳英的辯護律師和一些學者認為,集資詐騙罪的要件之一即該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公眾,吳英案中的11名債權人是吳英的朋友,并非不特定公眾。對此,最高法亦有相應的回應。

  最高法稱,吳英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為了集資,吳英隱瞞其資金均來源于高息集資并負有巨額債務的真相,并通過短時間內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和簽訂大量購房合同等進行虛假宣傳,為其塑造“億萬富姐”的虛假形象。集資時,其還向被害人編造欲投資收購商鋪、爛尾樓和做媒、石油等“高回報項目”,騙取信任。吳英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吳英委托楊某等人為其在社會上尋找“做資金生意”的人,事先并無特定對象,事實上,其非法集資的對象除林衛(wèi)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還包括向林衛(wèi)平等人提供資金的100多名“下線”,也包括俞亞素等數十名直接向吳英提供資金因先后歸還或以房產等抵押未按詐騙對象認定的人。在集資詐騙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蔣辛幸、周忠紅2人在被騙之前認識吳英外,其余都是經中間人介紹而為其集資,并非所謂的“親友”。林衛(wèi)平等人向更大范圍的公眾籌集資金,吳英對此完全清楚。

  可判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發(fā)回浙江省高院重審

  最高法認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因此,根據相關規(guī)定,最高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發(fā)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吳英律師

  重審時仍做無罪辯護

  吳英的辯護律師楊照東覺得這是意料之中的結果。他表示,這一結果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更先進的司法理念和更高的專業(yè)素質,最終的結果仍需拭目以待,“我始終堅持,吳英不構成集資詐騙,也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重審時我仍將為她做無罪辯護”。

  楊照東說,吳英被判死緩的可能性很大,但無論如何審判,法院都應該有相應的解釋。他說,應該感謝支持吳英、為吳英求情的廣大網民。

  專家釋案

  北師大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表示,他非常贊成和支持最高法關于吳英案發(fā)回重審的裁定。

  裁定具有說服力

  趙秉志稱,最高法明確表示,認為吳英構成集資詐騙,肯定一審和二審定性準確。最高法闡明了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的理由,認為吳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欺騙手段,對象多為不特定的人,且數額特別巨大,3.8億元集資款無法歸還,不但給被害人造成損失,還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最高法的裁定具有說服力。

  同時,最高法指出不核準吳英死刑基于兩個理由,即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和交代行賄公務員的事實,這屬于從寬情節(jié)。

  為改判留下余地

  最高法對吳英案的裁定傳達出兩層信息。首先,最高法按照嚴格控制死刑的司法政策,明確表態(tài)不能再對吳英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第二層意思是不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情況下,是判死緩、無期還是有期徒刑,允許浙江高院綜合全案考慮,這給浙江高院依法權衡最高法所闡明的兩種從寬情節(ji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從寬情節(jié)留下了余地,并給浙江高院一個糾正原判決樹立司法公正和權威的機會。

  趙秉志表示,相信并希望浙江高院能認真體會最高法發(fā)回重審的裁定,積極貫徹國家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對吳英案作出一個經得起法治和實踐檢驗的判決。他還認為集資詐騙目前設置死刑是不合理的,他個人認為浙江高院如果能對吳英案不判處死緩,其積極意義更加顯著。

  為相關改革起引導作用

  趙秉志認為,最高法的裁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是體現了死刑核準階段嚴格控制死刑、盡量減少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并同時考慮到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集資詐騙保留死刑多有批評的情況。

  二是考慮到集資詐騙的對象應該說也有一定的過錯,這與其他案件受害人沒有過錯的犯罪不同。還適當考慮到我國目前在民間借貸和金融活動的規(guī)范上存在一些問題,因此盡量不使用最嚴厲的刑罰解決問題。

  另外,最高法適當聽取了輿情民意,合理吸收有益的觀點,在法律范圍內能夠考慮的加以考慮。因此,該案意義重大。這樣一個典型案件,受到全國的高度關注,最高法采取審慎的態(tài)度,將為今后同類的案件和相關司法、立法的改革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對民間借貸出現的違法現象,金融管制部門也應該分擔一定的責任,不能把所有責任全都歸結為市場行為。

  與加快金融改革的信號有關

  李曙光稱,吳英案具有標志性意義。該案反映出市場經濟中的深層次問題,特別是市場交易的規(guī)則、民間金融的困境、整個金融業(yè)的相對僵化等。

  李曙光教授稱,要看到吳英案背后的原因即原來民間金融不開放和金融管制過死。某種程度上說,對民間借貸出現的違法現象,金融管制部門也應該分擔一定的責任,不能把所有責任全都歸結為市場行為。當然這和最近一系列加快金融改革的信號及市場經濟對金融改革的呼喚有關,比如設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qū)等。他說,這和宏觀經濟也有關系。宏觀經濟在一季度還是比較緊的,雖有多方面原因,但金融過死是一個重要原因,金融管制和金融發(fā)展不相適應。如何更好地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yè)、小微企業(yè)注入流動性,讓其有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的動力,金融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特別是民間金融。因此,民間金融的改革要加快。

  李曙光教授提到,吳英案還反映出法律體系在現代金融創(chuàng)新、金融改革等方面的滯后,民商法、金融法要加快改革,特別是刑法對金融和市場變化跟不上,關于集資和借貸、放貸等控制和觀念還停留在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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