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方暫不批捕虐童幼師 專家稱入刑牽強

來 源:東方早報 發(fā)表日期:2012-11-13

       溫嶺“幼兒園老師虐童案”以公安機關撤回批捕申請、補充偵查的方式告一段落。

  那么,現行法律框架是否能夠很好地應對諸如虐童事件這樣的情況,是否需要增設“虐童罪”?昨天,上海市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及上海市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共同主辦了“虐童案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30余名法學專家、未成年人保護專家對該問題各抒己見。

  “虐童事件不應入刑”

  溫嶺虐童事件從一張網絡照片迅速發(fā)展成為社會熱點。隨后,當地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將肇事老師刑拘并提請逮捕。最新的進展是,檢察院做出暫不批捕決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偵查。

  昨天,大部分專家、學者對于檢方的“暫不批捕決定”予以肯定,認為從罪刑法定的原則出發(fā),肇事老師的行為入刑確實有些牽強。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從法律,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這是應堅守的底線。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何萍表示,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侵犯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是從流氓罪分離出來的。但肇事老師的行為侵犯的是兒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也是考慮的范疇。但故意傷害要求輕傷以上的結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難達到這樣的后果。

  何萍認為,目前國內一個現象是一個事件一旦成為社會熱點,司法機關似乎就得介入就得判刑,而實際上這等于是輿論綁架司法。

  不應過度依賴《刑法》

  肇事老師的行為是否不入刑就沒有后果了呢?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市檢察院未檢處處長樊榮慶說,立法總是滯后的,因此在事件發(fā)生以后,不能一味地要求修改法律。而應該尋求現行法律體制下的各種處罰手段結合。除了刑法之外,還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治安處罰,教育系統內部的處罰等。

  法律人士認為,增設虐童罪不如擴大現有虐待罪的主體。

  何萍表示,如果增設虐童罪,那么將其歸類在侵犯社會秩序犯罪里還是侵犯人身權犯罪里是需要考慮的。此外,該罪的行為方式也是需要斟酌的,是否需要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又是什么?

  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一中院少年庭庭長秦明華表示,增設虐童罪并不能囊括目前社會上的所有虐待行為,諸如敬老院、醫(yī)院可能發(fā)生的虐待行為,而擴大現有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則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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