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冤假錯案往往奉命行事 不苛求命案必破

作 者:邢世偉 來 源:新京報發(fā)表日期:2013-05-07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沈德詠在《人民法院報》撰文稱,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

  冤假錯案往往“奉命行事”

  沈德詠在文章中稱,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在我國現(xiàn)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

  沈德詠認為,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fā)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對此,法院人員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

  “叔侄冤案法院功大于過”

  “現(xiàn)實的情況是,受訴法院面臨一些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特別是對存在非法證據(jù)的案件,法院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上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

  沈德詠稱,“現(xiàn)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于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已屬不易。”

  沈德詠分析,法院雖在防止錯殺上是有功的,但客觀而言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畢竟這種留有余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則,而且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最終將會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動的地位。冤假錯案一旦坐實,法院幾乎面臨千夫所指,此時任何的解釋和說明都是蒼白無力、無濟于事的。

  不要過于苛求“命案必破”

  沈德詠在文章中指出,從現(xiàn)在已發(fā)現(xiàn)的冤假錯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規(guī)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備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為防范冤假錯案提供制度保障。同時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們法院和法官真正的護身符、保護神。”

  對于追求不正確的政績觀導致的冤假錯案問題,沈德詠表示,不要過于苛求“命案必破”。

  “我們強調發(fā)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偵辦案件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獲得安寧祥和的愿望也是好的,但強調‘命案必破’必然會給公安司法機關辦案增添無形的壓力,甚至會形成外在的干預因素,進而可能影響到辦案質量。在實踐中,受制于認識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數(shù)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訴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這個時候正確的做法只能是該撤案的撤案、該不起訴的不起訴、該判無罪的判無罪,絕不可做‘拔到筐里都是菜’的事。”
 

本文關鍵字:最高法 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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