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與轉制:會計師事務所稅負受影響

作 者:郝新華 丁靜 來 源:財會信報發(fā)表日期:2013-05-15

 

近來,隨著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以下簡稱“營改增”)的逐步推進,會計師事務所暴露出的稅負問題日益嚴重。“營改增”試點以來,本報一直持續(xù)關注其對會計師事務所造成的影響。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來說,“營改增”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為事務所帶來新的業(yè)務機會,另一方面,年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大所,在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的情況下,稅負不降反升。
實際上,會計師事務所在稅負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止這些:事務所從“有限公司”轉變?yōu)?ldquo;合伙企業(yè)”涉及到企業(yè)清算和稅負方式的轉變,稅負有增加之嫌;企業(yè)所得稅的相關規(guī)定,也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稅負較之其他行業(yè)偏高……在這種大背景下,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稅務問題有何訴求?如何直面發(fā)展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如何利用稅制改革過程中的機遇來發(fā)展自己?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業(yè)界專家。
“營改增”后小所受惠大所叫屈
在會計師事務所做強做大的過程中,“營改增”是無法規(guī)避的一個問題。稅改不僅影響到事務所的稅負,更影響著事務所業(yè)務發(fā)展方向及其業(yè)務價格的制定。新稅改形勢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直面挑戰(zhàn),積極應對,同時盡量爭取政策支持。
“營改增”是大勢所趨。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fā)展的財稅制度要求,將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降低企業(yè)稅收成本,增強企業(yè)發(fā)展能力。但在“營改增”還沒有全面普及,抵扣鏈條不甚完整的情況下,“營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行業(yè)、企業(yè)的稅負不降反升,特別是一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稅負增加明顯。
在今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眾環(huán)海華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石文先向“兩會”提交的《關于加大注冊會計師服務政治、社會、經濟力度的提案》中也指出,“營改增”后,不少會計師事務所稅負不降反升。
石文先在提案中明確指出,“營改增”對交通物流、運輸行業(yè)確實帶來了很多優(yōu)惠,減輕了企業(yè)稅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復納稅的問題。但因“營改增”在設置稅率和抵扣項目細節(jié)上的差異,造成了部分現代服務業(yè)、尤其是收入在500萬以上的服務業(yè),稅負不降反升。
據悉,相關人員在對上海市249家會計師事務所2011年1~4月份及2012年1~4月份的同期稅收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后了解到,上海注冊會計師行業(yè)2012年起開始實施增值稅后稅負的增減變化情況是:樣本中為一般納稅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營業(yè)收入占整個行業(yè)的收入比例高達91%,其整體稅負有所增加;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稅負均為下降。
淮安鵬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魏標告訴本報記者,“我們所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營改增’的受益者。”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表示,經過測算,“營改增”之后,北京地區(q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稅負有所增加。
中逸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李季名則向本報記者介紹,“營改增”之后,事務所的稅負有所增加。同時,“營改增”也帶來了工作量的增加。李季名還表示,實行“營改增”之后,一些事務所之前能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現在無法享受,在客觀上也增加了稅負。
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胡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就明確表示,“營改增”后,對事務所有積極的影響,可有效開拓客戶。因為事務所的客戶群體如果大部分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事務所開具的服務發(fā)票所含增值稅金可以抵扣,為客戶減輕了負擔。但如果客戶群體不是一般納稅人,實質上是增加了事務所的稅負。
胡勇還認為,“營改增”避免了重復征稅,肯定是有利于行業(yè)整體發(fā)展的。這對于事務所之間以及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也不再存在稅負障礙,有利于事務所之間的相互補充,取長補短。
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足造成稅負增加
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在近期由北京注協與市財政局稅政處聯合召開的“營改增”座談會上表示,“營改增”之后,會計師事務所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可用于抵扣的項目不足。人工費、差旅費、房租費及車輛購置費等執(zhí)業(yè)機構主要營業(yè)成本根據現行政策均不得抵扣,同時,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辦公用品、水電費等通常又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無法抵扣。
胡勇表示,目前可以抵扣的獲得的應稅服務的范圍過窄,如事務所支出之中,相當一部分是差旅費,大約占事務所收入的5~10%左右,但是因為無法取得運輸部門和住宿經營部門的增值稅票據,因而只能全額計入成本,無法抵扣。
“事務所的支出主要有:差旅費、租金、物業(yè)管理費、餐飲、會議費、行業(yè)會費、職業(yè)保險金、印刷費、辦公用品、通訊費等,而這些費用所涉及的行業(yè)大部分是營業(yè)稅的征收范圍,絕大部分的成本支出不能抵扣。”胡勇說。
在胡勇看來,從理論上說,“營改增”可以有效降低事務所稅負,但因為國家稅制改革正處于漸進階段,尚未實現完全的“營改增”,而事務所目前支出的項目絕大部分屬于尚未“營改增”的項目,因而在當前階段,事務所的稅負是增加的。
胡勇表示,改革不能只考慮一方面的利益,首先“營改增”是整體的趨勢,符合稅制原理。但是基于國情,“營改增”必然是穩(wěn)步推進。在推進過程中,勢必會存在利益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因而,理解、適應才是最正確、最務實的選擇,因為改革的總體目標是趨向于完全的公平。我們期待著增值稅在各個行業(yè)的普遍推行。只有這樣,結構性減稅才能真正達到普惠,真正做到公平稅負。”胡勇說。
石文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建議,要改變“營改增”后事務所稅收不降反升的情況,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一是保持或適當降低稅率,即,保持原來營業(yè)稅稅率5%或者降到3%;二是增加抵扣的項目和范圍,允許現代服務業(yè)的人力成本、房屋租賃成本、管理軟件成本、研發(fā)和培訓成本等可以抵扣;三是在試點過渡期間,幫助企業(yè)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四是借鑒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將專業(yè)領域的服務業(yè)統一采取核定征收,而不要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可以將現代服務業(yè)進行適當分類,進一步將營業(yè)稅、增值稅合在一起通盤考慮,而不僅僅是考慮“營改增”,這樣可以帶動整個行業(yè)的提升和改善。
對此,北京市財政局稅政處處長王華偉介紹,隨著“營改增”試點和全面推廣步伐的加快以及試點范圍的擴大,交通運輸業(yè)、租賃業(yè)等更多行業(yè)將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會計師事務所等執(zhí)業(yè)機構可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范圍擴大,行業(yè)稅負將逐漸降低。
王華偉還表示,對于“營改增”后稅負增加的試點企業(yè),北京市財政局和稅務局將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并在市財政局網站設置“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專欄”,各執(zhí)業(yè)機構應積極關注并爭取相關政策優(yōu)惠。
王華偉同時建議,各執(zhí)業(yè)機構應積極應對稅制變化,調整經營模式,盡可能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提高可抵扣進項稅額,盡量抵消稅制調整影響。
北京市財政局副局長趙彥明也強調,由于經營規(guī)模不同、成本結構不同等原因,部分“營改增”試點企業(yè)產生了稅負有所增加的情況。解決這一問題,根本上還需要繼續(xù)深化改革,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努力確保不因改革增加納稅人負擔。對于行業(yè)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北京市財政局也會進一步研究,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針對“營改增”后,企業(yè)稅負增加的情況,一些地區(qū)出臺了對相關企業(yè)的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只要提交企業(yè)申請,經財稅部門核實后,就可以獲得過渡性財政資金補貼。但本報記者采訪一家國內知名大所相關負責人時,該負責人稱,這方面的問題還不太清楚。
會計師事務所該如何應對稅負增加的問題呢?南通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資深注冊會計師劉志耕認為,“如果事務所之間不搞壓價競爭,其增加的收入完全可以消化‘營改增’增加的稅負。這是面對高稅負,會計師事務所應該采取、而且完全可以采取的最簡單但又是最難做好的方法。”
合伙人:難以承受的個稅稅負之重
事實上,除了“營改增”的稅收問題之外,會計師事務所關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特殊普通合伙轉制”背景下的所得稅問題。
對于事務所來說,從“有限公司制”轉變?yōu)?ldquo;特殊普通合伙制”(或“合伙制”)是其做強做大的必經之路。目前,國內大型事務所已經完成轉制,“四大”的本土化轉制進程也已經提前完成。財政部、中注協要求所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年底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或者合伙制轉制。
對此,劉志耕向記者介紹,“從總整體上來說,有限責任事務所的實際稅負還是低于合伙制事務所,業(yè)內反映的合伙制事務所稅負偏高與稅率高低有很大的關系。由于有限責任事務所出資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限,所以,事務所的規(guī)模越大,收入越多、盈利水平越高,稅負越高。”
劉志耕向記者介紹,有限責任事務所的企業(yè)所得稅是在扣除了出資人的工資、費用后,按照25%計繳。此外,出資人的工資(不含費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有限責任事務所,合伙人工資額有限,特別是在大型事務所中,工資占計稅所得額的比例非常小。合伙制事務所的計稅所得是在有限責任事務所計稅所得的基礎上加上了合伙人的工資和費用,并且最高要繳納35%的個人所得稅。
在劉志耕看來,因為兩種組織形式下計算稅負的方法不同、稅率不同、基數不同,所以,由“有限公司”轉變?yōu)?ldquo;合伙企業(yè)”稅負是否增加,還不能從兩種組織形式簡單比較出哪種形式下的稅負一定就高,還必須看各事務所具體的經營情況、核算結果及盈利水平。但從目前絕大多數事務所的反映來看,合伙制事務所的稅負偏高。
“盡管從理論上講,合伙制事務所可以解決企業(yè)雙重稅負的問題,使得事務所的稅負降低,但從我平時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很多合伙制事務所都反映稅負不降反升。”劉志耕說。
據了解,目前合伙制事務所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照先分給合伙人后征收個稅的方式來納稅的,被稱為“先分后稅”。其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合伙企業(yè)個稅規(guī)定》)。
《合伙企業(yè)個稅規(guī)定》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yè)比照個體工商戶按五檔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逗匣锲髽I(yè)個稅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第四條規(guī)定,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五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yè)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制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一般來說比較高,在這種“先分后稅”的模式下,能扣除成本費用相對比較少,分到每個合伙人頭上的應稅所得就高。在個人應稅所得比較高的情況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然就比較重。
協調轉制前后的相關稅收政策以降稅負
事實上,事務所從公司制轉為合伙制,需要對原有主體進行清算,從而會產生房屋等部分固定資產過戶、原有主體盈余分配等涉稅問題,清算所得直接導致事務所和合伙人稅負增加。這種清算所得是由轉制引起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業(yè)務所得。
公司制事務所適用25%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事務所可以選擇留存部分收益用于事務所營運,這部分利潤沒有立刻分配給合伙人,可以延遲或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事務所要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生產經營所得不管是否分配均需繳納個稅。按照目前轉制大所的標準來看,合伙人的個稅基本上都達到35%的最高稅率,轉制后稅負有增加之嫌。
劉志耕介紹,不管是有限責任的事務所還是合伙事務所,其最后的清算所得都應當視為年度經營所得分別繳納所得稅。由于兩種情況下的稅率不同、計稅所得額不同(合伙事務所還需加上合伙人發(fā)生的工資、費用),同時除了計繳所得稅不同外,有限責任事務所對分配給出資人個人的清算所得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清算期往往較短,合伙人發(fā)生的工資費用不會很多。所以,最終清算時,合伙事務所的稅負可能只會比正常經營情況下的稅負略有下降。
正因為看到了轉制過程中的稅負可能增加,財政部廣東專員辦提出建議,豁免轉制過程中清算所得相關稅收,協調轉制前后相關稅收政策,保護事務所轉制積極性,支持注會行業(yè)發(fā)展。
劉志耕也建議,稅務部門應該充分考慮到會計師事務所的總體規(guī)模小、業(yè)務收入不多、盈利水平也不高的現狀,同時更要充分認識到會計師事務所因服務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加快發(fā)展,需要很多資金促進發(fā)展的問題,“應該考慮在所得稅的問題上給予會計師事務所必要的優(yōu)惠政策,這不僅是會計師事務所自身發(fā)展的需要,更是促進市場經濟快速發(fā)展的最基本需要。我想這一點,原來在財政部分管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現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的王軍應該有比一般人更高、更多、更深的認識。”
直面稅改積極應對
可以說,“營改增”中的稅負增加問題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轉制之后合伙人的稅負增加問題,是會計師事務所目前最為關注的兩個稅務問題。
而會計師事務所的稅務問題不僅與稅負有關,同時也與事務所的發(fā)展方向及業(yè)務價格的制定有關。筆者建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直面挑戰(zhàn),積極應對,同時盡量爭取政策支持。
會計師事務所應誠信執(zhí)業(yè),秉承操守,無懼稅改,嚴格依法納稅,不偷稅漏稅,不采取非法手段來避稅。同時借助中注協等行業(yè)協會的力量來反映注會行業(yè)發(fā)展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積極爭取稅收優(yōu)惠政策。
本文關鍵字:營改增 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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